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资国企改革创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赣办发〔2020〕26号)文件精神,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近年来我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推广运用新经验、新做法,对《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试行)》(赣国资企改字〔2018〕9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或“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各类资本实施混改,适用本指引。以合资新设、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改的,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企业内部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企业实施混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整体上市的,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所属子企业实施混改,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也可由省属企业参照本指引,制定所属企业混改操作指引或办法。财政、文化系统企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统筹谋划。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做到“四个同步”,做好“四个对接”。
2. 坚持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坚持分层分类推进,对适宜推进混改的企业,要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企业混改规范有序推进。
3.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实际,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坚定“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作用,将引资本与转机制、推进产权改革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改的有效路径。
4.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混改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规范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风险防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产权交易等各项工作,产权交易应当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市场定价机制功能,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操作流程
企业实施混改,一般应履行以下操作流程:提出混改申请、制订混改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实施产权交易、推进运营机制改革等主要环节。
(一)提出混改申请
企业实施混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政策对混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沟通形成混改初步思路,经企业内部集体研究决策后,正式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混改申请。其中,职工安置初步思路应提前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形成初步职工安置方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结合拟混改企业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混改积极性、员工支持力度、改革方式和路径、外部投资者参与意愿和诉求、国有控股权放开程度、职工安置及资金筹措等),对企业混改申请进行研究后视混改条件具备与否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混改方案
根据混改工作推进不同阶段,拟混改企业原则上应制订混改工作方案、总体方案、实施方案。
1. 混改工作方案。混改工作方案是企业启动混改工作的主要依据和行动指南,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混改必要性、原则和目的、改革方式和路径、基准日、混改资产范畴(资产剥离方案)、资产审计评估、股权结构设置、战略投资者的引进、混改后企业的发展愿景、组织领导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2. 混改总体方案。混改总体方案是企业实施混改的总纲,是实施方案的主体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混改必要性、原则和目的、改革方式和路径、基准日、混改资产范畴(资产剥离方案)、资产审计评估、股权结构设置、引进战略投资者、职工安置;混改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党组织及工作机构调整设置、发展愿景;混改工作安排等。
3. 混改实施方案。确定战略投资者后,在混改总体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形成混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混改目的及必要性、原则和目的、改革方式、混改路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混改资产范畴(资产剥离方案)、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选择、审计评估基准日、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条件;混改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混改后企业的资产、业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混改后企业的发展愿景,混改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改后企业党组织及工作机构调整设置、混改工作安排;职工安置方案等。
(三)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企业混改,必须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按照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确保企业混改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具体程序为:
1. 企业实施混改,企业主要领导应牵头组织,高位推动,认真研究论证,及时提出混改工作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如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研究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 混改工作方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后下发企业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依规聘请中介机构,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聘请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混改合法合规性审核、多方式广泛推介招商寻找战略投资者等工作。企业混改如确有必要,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可聘请中介机构进驻企业开展清产核资。
3. 经前期洽谈初步确定潜在意向投资者后,企业应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尽快制订混改总体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
4.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和省直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对混改总体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提交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5. 依据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混改总体方案,标的企业(资产)混改项目进场公开挂牌。待意向投资者报名经确认合格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为混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对意向投资者开展反向尽职调查。
6. 确定战略投资者后,企业应及时研究制订混改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认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混改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7. 企业须将职工安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再将混改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决策文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职代会决议、法律意见书、入股协议等)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混改实施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混改,经报省政府同意后,还须按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四)开展审计评估
企业实施混改,应合理确定纳入改革的资产范围,需要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企业混改前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混改工作方案确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拟混改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相应项目的审批、备案或核准手续。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五)实施产权交易
拟混改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化平台,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引进战略投资者,主要采取增资扩股、转让部分国有股权等方式。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应依法依规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合理确定交易对价。交易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署股权协议,完成产权交割。
(六)推进运营机制改革
企业混改要同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方股东共同制(修)订章程,合理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边界,落实董事会职权,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根据有关规定构建多元化、系统化的激励约束体系,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效管控模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限、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进行管控,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
四、重要事项
(一)混改必要性和可行性
1. 必要性
企业混改应:(1)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聚焦主业发展,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2)有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3)有助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4)满足“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要求。
2. 可行性
企业混改应:(1)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则;(3)具备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混改方案要操作性强,总体可行。
(二)资产审计评估
1. 财务审计
企业混改,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出资监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14〕237号)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1)确定财务审计基准日
企业混改财务审计基准日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在混改实施方案未制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审定的混改工作方案或总体方案确定。
(2)确定审计范围和期间
财务审计范围为混改范围内全部企业和单位,包括混改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混改财务审计期间为基准日前两年又一期(指审计基准日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混改当年年初至混改财务审计基准日),以及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需审计的混改财务审计基准日至企业混改后进行企业变更登记期间。
(3)聘请中介机构对混改企业进行审计
企业实施混改,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混改财务审计。
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混改财务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混改财务审计。
(4)混改财务审计公示
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后,对混改财务审计范围和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
(5)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混改财务审计范围和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介机构出具两年又一期审计报告。
(6)混改财务审计结果备案
按照“谁批准混改行为,谁负责备案”的原则进行混改财务审计结果备案。经省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省属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由省属企业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备案管理的企业混改财务审计结果,由企业按规定对混改财务审计结果备案材料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企业混改财务审计结果,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对混改财务审计备案材料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属企业备案。
(7)期间损益审计
混改完成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混改财务审计基准日至企业混改后进行企业变更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2. 资产评估
混改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及《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放权结果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14〕35号)等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1)管理主体
经省政府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核准。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备案。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
(2)评估机构委托
省属企业混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评估机构。涉及多个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经协商一致可由最大国有股东委托或共同委托。
(3)评估基准日确定
评估基准日应在经批准或审定的混改方案中予以明确。在混改实施方案未制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审定的混改工作方案或总体方案确定。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评估基准日期后发生重大资产或国家政策等调整事项,致使评估结果无法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的,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
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产权变动,评估基准日依照相关规定确定。
(4)资产评估重要事项
土地使用权评估事项。企业混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有关要求,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长期投资评估事项。控股、参股子企业均应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参股子企业如评估程序受到限制,可以对企业采取调查、管理层访谈等了解企业财务及经营情况,依靠股东提供资料、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析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前,应进行评估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三)产权交易
企业实施混改涉及产权交易的,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 管理主体
经省政府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涉及的公开挂牌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定。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涉及的公开挂牌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定。
2. 适用情形
除按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以外,企业混改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牉,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采取股权转让方式的混改项目,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相关方案论证。采取增资扩股方式的混改项目,应制定挂牌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3. 挂牌前期工作
拟混改企业产权交易应符合国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有利于企业改革转制、创新发展,企业应履行决策程序,做好公开挂牌方案制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合法合规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
4. 定价依据
拟混改企业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挂牌价格,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挂牌价。
5. 信息公告
为能吸引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更多投资者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混改,拟混改企业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尽可能扩大征集投资者的范围和渠道。企业混改总体方案确定后,可合理选择信息发布时机,及早披露相关信息。股权转让项目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扩股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中对管理、分红以及章程修改等的承诺,不得以约定的形式让渡国有股东的法定基本权益。
6. 投资者资格确认
股权转让项目原则上不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且须履行相应程序。
增资扩股项目原则上应引进非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战略投资者,必要时也可以引进财务投资者,提倡引进多个投资者,以优化股权结构和完善法人治理。混改企业可根据项目特点、增资目的等,从市场、技术、管理或资源等方面设置必要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得设置带有明显歧视或显失公平的排他性条件。对战略投资者侧重关注与混改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匹配和协同情况,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协同效应,在资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为混改企业提供支持的力度等;对财务投资者侧重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公告期满,混改企业根据公告的资格条件,对登记的意向投资者资格出具意见。
7. 投资者选择
信息公告后产生多个意向投资者的,股权转让项目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竟价等方式确定投资者;增资扩股项目可根据增资目的,通过竟价、综合评议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优先选择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的合格投资者。
8. 产权交割
交易各方应就协议条款进行充分沟通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署股权协议。完成产权交割、战略投资者资金到位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9. 注意事项
(1)寻找战略投资者,必要时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但在与意向投资者接触的过程中,企业不准向对方作出不必要的和超出权限的承诺。
(2)企业增资与股权转让同步进行。企业混改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程操作,股权转让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
(3)商业秘密保护。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拟混改企业商业秘密,应按照有关要求,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4)反向尽职调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意向投资者开展反向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资质、商业信誉、财务状况、企业经营业绩、涉诉情况、行业地位等基本情况,以便于对意向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协同效果、相关承诺履约能力等方面作出正确判断。
(四)职工安置
企业混改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等江西省属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文件精神,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混改全过程要实行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待职代会审议通过后,职工安置方案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职工安置方案还须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安置职工时,混改企业应将混改实施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及时向广大职工宣传、解释,主动提供政策咨询,积极做好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密切关注、帮助混改企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五)合法合规性审核
企业混改必须对混改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混改方案的审批单位为贵任主体。在审批混改方案时,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方面的审核。
为保证企业混改过程中合法合规性审查的中立和客观性,企业法律顾问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应全程参与,确保混改方案及操作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上报混改方案前应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充分沟通。法律意见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员工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如混改方案涉及需进场交易的,包括实施产权交易合法合规性审核、入股协议等重大事项或文件,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进行审核把关。
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2)混改资产产权是否明晰;(3)混改操作程序是否完整、合规;(4)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5)中介机构的选聘是否公开透明;(6)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符合规定且经必要程序;(7)混改后的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法合理;(8)股权变动方案的合法性等。
(六)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机制
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更大范围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完善职业发展通道,为企业领导人员搭建能上能下平台。
健全市场化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遣,严格招聘管理,严把人员入口,不断提升引进人员质量;合理确定用工总量,盘活用工存量,畅通进出渠道,构建正常流动机制,不断提升用工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收入能增能减。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优化薪酬结构,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有关中长期激励政策。
在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充分放权的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围绕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运营重要环节,规范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充分运用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力量,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立足出资人监督职责,委派财务总监和法务总监,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七)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管理
完成混改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必须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按照市场化规则,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从而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
1. 管理主体
省属企业混改,其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由省属企业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报履行出资人主责的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由省属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操作。
2. 注意事项
国有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等核心事项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章程条款,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权责对等,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贵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贵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组织的各自权限、召开程序和事项范围,尽可能细化。
在各方股权相等的情况下,应设置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出现公司僵局。
在国有参股情形下,在公司章程中尽量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条款,如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方面内容,必要时可以设置有条件的退出条款。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赣办字〔2010〕21号)、《关于印发(在省出资监管企业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国资综合字〔2012〕608号)等规定,省属企业应积极做好混改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混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对国有企业混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指标逐一进行评估,从源头上规避、减少、降低、控制和应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为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夹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号)等规定,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做到“四个同步”,做好“四个对接”。“四个同步”,即党的基层组织和生产行政组织同步建立,党务干部和生产行政于部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同步制定,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同步考核。“四个对接”,即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调整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优化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严格把关选人用人,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建工作,实现机制对接。建立完善企业党的建设基本制度,实现制度对接。根据企业发展愿景,科学定位工作目标,实现工作对接。
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入章工作。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混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贵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依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的规定执行。
(三)混改涉税事项
在混改中所涉及的税收事项,应按税法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国家及省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指引具体由省国企改革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昌旅游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