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022-04-12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共南昌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南昌市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持续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执行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委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向市政协通报的重大事项。

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发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4.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专项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年度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年度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研判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发展政策、财税管理等重大问题。

5.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事项,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措施;涉及行政区划规划调整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领实施全省统一权责清单;市与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之间的重大事权划分事项。

6.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的重大政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口岸建设的重大政策,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国内城市区域协调合作发展的事项,缔结国际国内友好城市事项,荣誉市民授予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协议事项。

7.全市项目建设、商贸消费升级、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数字政府建设、文旅融合发展、全域旅游发展、科技创新、就业创业、教育、卫生、体育、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各领域重大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8.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以及市规委会审定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项目。

9.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布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等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规划设计及其投资概算方案审核与调整。

10.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与调整,自然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11.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体制机制,生态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和专题性规划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方面的重大问题。

1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申报。

13.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出资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市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设立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市级出资监管企业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

14.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调整。

15.影响全市安全稳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事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疫情、自然灾害等)应急处置事项。

16.重大政府债务风险、重大金融风险、重大房地产领域风险化解事项;平安南昌建设、市域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17.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涉及公共服务收费、定价、特许经营权授予等重大民生关切事项。

18.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事项。19.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等重大事项。

20.已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需要调整的事项。

21.上级明确要求或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

1.按照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

2.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事项。

3.其他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在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中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奖惩决定。

5.根据有关规定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公务员和集体给予的奖励或出具的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市级财政出资的重点公共服务项目(含民生实事、解困脱困、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平安建设、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城市管理项目等。

2.重大产业项目安排,包括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布局,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政策,重大产业项目的布局和落实、重大招商项目及龙头企业引进,重大产业服务平台及重要市场布局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4.涉及市区大片区的重大城市更新,面积300亩以上的项目用地划拨(除公园绿地、市政道路、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用地),总面积6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以及出台封闭运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

5.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市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2.单个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决策,单个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3.单项使用未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

4.争取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求市级配套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5.超过800万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6.市级出资监管企业的增资单次超过30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1亿元的事项。

7.市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主业超过1亿元、非主业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非主业超过2000万元的增量经营性资金使用;市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次超过30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1亿元的产权、资产对外转让。

8.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市长同意,可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的,以其他形式决策的市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投资和产权、资产转让事项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事项,应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还要根据有关要求向市委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

(三)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涉

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说明。

2.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3.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4.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5.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应附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6.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7.本部门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五)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七)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八)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九)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市人民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市委请示报告。

(十一)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负总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履行监管职责。各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必要时应向市政府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分解,明确市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

(三)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或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市人民政府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六)市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关注的重要内容。

(七)凡属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

(八)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作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在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2.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对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党纪和法律法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章立制。


来源:南昌旅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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